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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年度桃小字第二八九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桃小字第二八九號

原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吳啟銘
被告
健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佰貳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一日起,委由原告提供保全防護服務,並約定每月服務費用為新台幣(下同)四千二百元,詎原告依約提供保全服務,而被告卻仍積字八十九年十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止之保全服務費用一萬二千三百二十元,迭經催索,迄未給付。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全服務契約書為證,被告未到庭爭執,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九   日

法 官 劉佩宜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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