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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一二三七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石有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一二三七號

原告
旭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勝凱
被告
勝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欽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於系爭工程承攬合約書第二十二條約款中,已明定該合約內容之執行如涉及訴訟,合意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石有為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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