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一二三七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一二三七號
- 原告
- 旭人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勝凱
- 被告
- 勝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世欽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於系爭工程承攬合約書第二十二條約款中,已明定該合約內容之執行如涉及訴訟,合意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