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一二八二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孫惠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一二八二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擎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擎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邦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萬貳仟貳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各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所示。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擎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發,另被告擎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邦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九紙,詎於提示後均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按在票據上簽名者,應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對於執票人應連帶負責,並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百三十三條定有明文。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九紙為證,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本件票款,及自如附表所示之付款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孫惠琳

                   書記官 溫煥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一二…」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