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一四七九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一四七九號
- 原告
- 伸明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貳萬伍仟陸佰肆拾參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立祥紡織有限公司簽發,付款人均為臺灣中小企業商業銀行迴龍分行,面額共計新臺幣一百三十二萬五千六百四十三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後遭退票,原告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及法定利息,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提 示 日 │ ├─────────┼─────────────┼─────────┤ │90年9月8日 │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柒佰壹拾│90年9月10日 │ │ │元 │ │ ├─────────┼─────────────┼─────────┤ │90年10月8日 │新臺幣壹佰零玖萬壹仟玖佰參│90年10月8日 │ │ │拾參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