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一七四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朱敏賢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一七四號

原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敏節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何文富
被告
元興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洪峰雄即夆雄裝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一七四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

日下午四時,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捌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執有如附表所示被告洪峰雄即夆雄裝潢行簽發,並由被告元興隆有限公司背書之支票一紙,詎於附表所示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提示時,竟遭退票,復經追索無效,為此,爰本於票據付款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等語,並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且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應認原告之主張,其為實在。從而,原告基於右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於法即無不合,故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主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附表:(金額單位:新台幣元)┌──────┬────┬─────┬─────┬────┬─────┐│付款人 │帳號 │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 │發票日 │提示日 │├──────┼────┼─────┼─────┼────┼─────┤│台灣中小企業│00000000│AU0000000 │0000000 │89.09.21│89.09.21 ││銀行中壢分行│6 │ │ │ │ │└──────┴────┴─────┴─────┴────┴─────┘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桃園市○○路一二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朱敏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書 記 官 林韡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一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