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二三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二三八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昀昇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榮勝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而原告並已於九十年月一月十二日收受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一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