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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二六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官
    王耀興
  • 法定代理人
    丙○○

  • 原告
    甲○○即常榮企業社法人
  • 被告
    蓬銘企業有限公司法人丁○○即常榮企業社法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二六六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蓬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曾冠棋律師 先位 被告 即反訴原告 甲○○即常榮企業社 備位 被告 丁○○即常榮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乙○○ 簡玉玉律師 複 代理 人 廖德澆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反訴原告應提出損害明細計算書。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耀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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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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