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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二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官
    黃若美

  • 當事人
    波茲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二八一號 原   告 波茲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桂治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格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萬零伍仟叁佰陸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叁仟零伍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叁仟零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若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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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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