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三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三二一號 原 告 農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日陞 送達代收人 彭正元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春快遞雜誌社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陸萬柒仟玖佰捌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肆仟陸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肆仟陸佰叁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若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