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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三四О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管靜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三四О號

原告
正達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理政
訴訟代理人
呂欽桂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正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零玖仟伍佰捌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零玖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零伍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管靜怡

                   書記官 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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