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九十年度桃補字第四О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四О九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冠彤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伍佰 零貳,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 肆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石有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