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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五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
    賴淑美

  • 當事人
    波茲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五二五號 原   告 波茲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桂治安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叁萬貳仟壹佰捌拾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肆仟叁佰貳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肆仟貳佰柒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賴淑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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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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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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