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五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賴淑美
- 當事人波茲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五二五號 原 告 波茲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桂治安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叁萬貳仟壹佰捌拾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肆仟叁佰貳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肆仟貳佰柒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賴淑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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