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五七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五七九號 原 告 大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茂 送達代收人 李瑞茂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以實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玖萬玖仟貳佰零壹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貳仟玖佰玖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貳仟玖佰肆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維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