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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九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22 日
  • 法官
    朱敏賢
  • 法定代理人
    陳慶龍

  • 原告
    壬強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九六號 原   告 壬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龍 送達代收人 林錦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捌仟捌佰壹拾壹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壹仟柒佰玖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柒佰肆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敏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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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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