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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小字第九О七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何燕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小字第九О七號

原告
亞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年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年益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肆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玖拾捌元由被告年益有限公司負擔四分之一,餘由被告甲○○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法 官 何燕蓉

                   書記官 姜國駒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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