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簡聲字第一二О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簡聲字第一二О號
- 聲請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伯欣
- 送達代收人
- 黃春明
- 相對人
- 金洹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垂麟
- 相對人
- 集資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長順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肆仟柒佰伍拾陸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以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一О一五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參萬參仟陸佰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 │ 壹仟零貳拾元│ │├────────┼───────────┼─────────────┤│本件程序費用│ 壹佰參拾陸元│ ││(送達郵費) │ │ │├────────┼───────────┼─────────────┤│合 計 │ 參萬肆仟柒佰伍拾陸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