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簡聲字第二七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簡聲字第二七號
- 聲請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伯欣
- 訴訟代理人
- 周寬煌
- 相對人
- 捷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景毅
- 相對人
- 先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英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捌佰貳拾肆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二八0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捷芯有限公司及先農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本件程序費用應為新台幣一百零二元外,其餘部分經核屬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三千八百七十九元 │ │├────────┼───────────┼─────────────┤│第一審送達郵費 │一千八百四十三元 │ │├────────┼───────────┼─────────────┤│本件程序費用│一百零二元 │ ││(送達郵費) │ │ │├────────┼───────────┼─────────────┤│合 計 │五千八百二十四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