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簡聲字第四二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簡聲字第四二號
- 聲請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榮周
- 相對人
- 碩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柒佰捌拾陸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一三一六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之本件送達郵資合計應為新台幣一百七十元外,其餘部分經核屬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三千九百三十六 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 │ 六百八十 元│ │├────────┼───────────┼─────────────┤│本件程序費用│ 一百七十 元│ ││(送達郵費) │ │ │├────────┼───────────┼─────────────┤│合 計 │ 四千七百八十六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