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簡聲字第五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簡聲字第五號
- 聲請人
-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基源
- 送達代收人
- 謝承訓
- 相對人
- 鶴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漳財
- 相對人
- 金洹合實業股份有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垂麟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貳拾玖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一二八五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之第一審送達郵資合計應為新台幣二百七十二元外,其餘部分經核屬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一萬四千七百二十一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 │ 二百七十二元│繳納三百四十元,經退郵六十││ │ │八元。 │├────────┼───────────┼─────────────┤│本件程序費用│ 一百三十六元│ ││(送達郵費) │ │ │├────────┼───────────┼─────────────┤│合 計 │ 一萬五千一百二十九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