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簡聲字第六七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簡聲字第六七號
- 聲請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林惟德
- 訴訟代理人
- 陳坤成
- 相對人
- 愛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智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叄萬陸仟玖佰柒拾陸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一三二四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愛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經核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三六五00 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 │四0八 元│ │├────────┼───────────┼─────────────┤├────────┼───────────┼─────────────┤│本件程序費用│六八 元│ ││(送達郵費) │ │ │├────────┼───────────┼─────────────┤│合 計 │ 三六九七六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