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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一六七七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游士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一六七七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即反訴原告
美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 敏
被告
即反訴原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八   日

法 官 游士珺

書記官 何明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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