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二四三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二四三號
- 原告
- 波茲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桂治安
- 被告
- 甲○○○○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葛萬平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裁定原告須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新台幣四千二百七十八元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並業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稽。本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故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