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二五七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二五七號
- 原告
- 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竣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貳萬捌仟壹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壹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向原告訂購無縫不銹鋼管一批,原告於八十九年三月七日及四月二十一日分別送至被告公司及被告所指定之地點,並經被告簽收,貨款共計為新台幣(下同)三十二萬八千一百三十六元,詎被告嗣後以貨品有瑕疵為由拒付貨款,經原告請日本原廠神鋼特殊鋼管株式會社鑑定系爭不銹鋼產品,認並無被告所指瑕疵;後兩造復合意由工業技術研究院工業材料研究所就系爭不銹鋼產品再次鑑定,經鑑定結果仍認為無瑕疵,惟被告仍拒付貨款,爰依買賣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所提供之貨品有瑕疵,較一般之產品約短四分之一的使用壽命,且工業技術研究院之鑑定人員亦認為被告之操作並無問題,且工業技術研究院並未就加熱管破孔之部分加以鑑定等語置辯。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向原告訂購無縫不銹鋼管一批,原告業已交貨,並經被告簽收,貨款共計三十二萬八千一百三十六元,被告嗣後以貨品有瑕疵為由拒付貨款,經原告請日本原廠神鋼特殊鋼管株式會社及工業技術研究院工業材料研究所鑑定結果認為貨物無瑕疵,被告仍拒付貨款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據原告提出被告採購單、訂購單、回函、原告銷貨單、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神鋼特殊鋼管株式會社SUS三一0S鋼管損傷原因調查結果報告、工業技術研究院工業材料研究所測試報告等為憑,應堪認定為真實。
四、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定有明文。被告主張原告所交付之貨物有瑕疵,然為原告所否認,依法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被告無法舉證以實其說,上開主張已難憑採,況被告當時向原告所訂購者為符合SUS三一0S規格鋼管,而系爭貨物係經兩造合意後送工業技術研究院工業材料研究所鑑定,此為兩造所不爭執,經工業技術研究院工業材料研究所鑑定結果認系爭貨物之材質符合SUS三一0S規格,原告既交付符合兩造約定之貨物,自無瑕疵之可言,從而,被告右揭辯詞,難認屬實。
五、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三十二萬八千一百三十六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