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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三九一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王耀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三九一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闕維忠律師
被告
全國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全國勝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九   日

法 官 王耀興

                   書記官 簡維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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