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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一00號

給付價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吳麗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一00號

原告
淺仕多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士
送達代收人
曾文雄

右原告與被告黃興睦即德濟醫院間給付價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萬零貳拾貳元,折合銀元拾萬零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元,折合新台幣參仟元,茲扣除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肆拾伍元後,尚餘新台幣貳仟玖佰伍拾伍元未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六  日

                   法 官 吳麗英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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