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一九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吳麗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一九號

原告
國業砂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煌堃
送達代收人
許朝財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參拾捌萬壹仟伍佰捌拾玖元,折合銀元柒拾玖萬參仟捌佰陸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仟玖佰參拾玖元,折合新台幣貳萬參仟捌佰壹拾柒元,茲扣除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肆拾伍元後,尚餘新台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貳元未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吳麗英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四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一…」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