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一九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一九號
- 原告
- 國業砂石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煌堃
- 送達代收人
- 許朝財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參拾捌萬壹仟伍佰捌拾玖元,折合銀元柒拾玖萬參仟捌佰陸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仟玖佰參拾玖元,折合新台幣貳萬參仟捌佰壹拾柒元,茲扣除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肆拾伍元後,尚餘新台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貳元未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