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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二一八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王耀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二一八號

原告
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里
原告
巨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澤
原告
詠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鎮和
送達代收人
莊鎮和
原告
王商號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至聖
被告
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啟聰
被告
合璽元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修赤

右原告與被告甲○○○實業有限公司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每銀元一

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四    日

                   法 官 王耀興

                   書記官 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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