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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小字第二一一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周炳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小字第二一一號

原告
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乙○○
被告
善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周炳全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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