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小字第四三四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孫惠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小字第四三四號

原告
三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參拾玖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被告乙○○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起向原告所開之車行租車,約定每日租金新台幣(下同)五百五十元,惟被告自九十一年八月二日起即拒繳租金,原告不得已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終止租約,被告計共積欠終止租約前之租金九萬三千元。而原告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始尋回車輛,是自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九十一年五月十二日止,原告共計受有相當於租金之損害共四萬零五百元,經原告一再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十三萬三千五百元。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於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營業小客車租賃合約書、存證信函、存證信函之回執等件為證,被告復未到庭爭執,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法 官 孫惠琳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小字第四…」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