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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小字第五九四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王耀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小字第五九四號

原告
言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肆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玖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法 官 王耀興

                   書記官 簡維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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