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小字第九О七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小字第九О七號
- 原告
- 亞悅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年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年益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肆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玖拾捌元由被告年益有限公司負擔四分之一,餘由被告甲○○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