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小字第九О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小字第九О七號 原 告 亞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年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年益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肆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玖拾捌元由被告年益有限公司負擔四分之一,餘由被告甲○○ 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燕蓉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 姜國駒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