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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小字第九О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
    何燕蓉
  • 法定代理人
    乙○○、丙○○

  • 原告
    亞悅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年益有限公司法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小字第九О七號 原   告 亞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年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年益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肆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玖拾捌元由被告年益有限公司負擔四分之一,餘由被告甲○○ 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燕蓉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 姜國駒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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