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八十五年重訴字第二四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重訴字第二四一號 上 訴 人 加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耀揚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下同)肆佰肆拾柒萬肆仟陸佰伍拾貳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柒萬參仟捌佰 參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邱育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