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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一О六一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王耀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一О六一號

原告
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里
原告
巨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澤
原告
詠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鎮和
原告
王商號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至聖
被告
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啟聰
被告
合璽元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修赤

右原告與被告甲○○○實業有限公司、合璽元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

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二一八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及公示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王耀興

                   書記官 簡維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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