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告 蕙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右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被告訴訟委任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耀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維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