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一一二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一一二О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即全聯工程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肆佰玖拾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 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二所示,面額共新台幣(下同)十一萬五千四百 九十元之支票二紙。詎原告分別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二十九日向付款人 為付款之提示,竟以存款不足及業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為由遭退票, 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迄未清償,為此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語。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 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 定。分別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三項前段所明文。本件原告主張 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件為證。而記載原告 上開主張之起訴狀繕本,業於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一 紙在卷可稽,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被告已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支票為發票人委託銀錢業等金融機關付款之票據,支票之發票人,僅應依照支 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支票到期不 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支 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如無約定利 率者,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票據法第四條、第一 百二十六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四條準用同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 百三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二紙既遭退票,自 應依系爭支票上所載之文義負責。從而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 支票票款十一萬五千四百九十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 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陳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F0 ~T48 附表一: ┌─┬─────────────┬─────────┬───────────┐ │編│請求金額( 新 台 幣 ) │利 率│計 息 期 間│ │號│ │ │ │ ├─┼─────────────┼─────────┼───────────┤ │一│八萬七千一百三十元 │年息百分之六 │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二│二萬八千三百六十元 │年息百分之六 │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F0 ~T48 附表二: ┌──┬─────────┬────────┬─────────┬─────────┬────────┐ │編號│發 票 日│面 額(新台幣)│付 款 人│票 號│提 示 日│ ├──┼─────────┼────────┼─────────┼─────────┼────────┤ │一、│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八萬七千一百三十│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AP0000000│九十年一月二十九│ │ │五日 │元 │ │ │九日 │ ├──┼─────────┼────────┼─────────┼─────────┼────────┤ │二、│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二萬八千三百六十│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AP0000000│九十年一月三十一│ │ │一日 │元 │ │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