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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一二四一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何燕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一二四一號

原告
歐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一月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何燕蓉

                   書記官 姜國駒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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