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一三八六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李桂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一三八六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百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頂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

或變更之聲明,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玖仟零肆拾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參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

前開上訴之程式,並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法 官 李桂英

                   書記官 邱飛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九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一…」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