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一三八六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一三八六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百佳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頂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
或變更之聲明,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玖仟零肆拾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參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
前開上訴之程式,並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