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一三八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19 日
- 法官李桂英
- 法定代理人乙○○、甲○○
- 原告頂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百佳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一三八六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百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頂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 或變更之聲明,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玖仟零肆拾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參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 前開上訴之程式,並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桂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飛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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