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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一三八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19 日
  • 法官
    李桂英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頂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百佳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一三八六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百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頂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 或變更之聲明,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玖仟零肆拾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參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 前開上訴之程式,並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桂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飛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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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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