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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一七О九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一七О九號

原告
家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乙○○○○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丙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七月七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鍾淑慧

                   書記官 邱飛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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