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七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七二八號 原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 霖 被 告 昶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敏雄 右原告與被告昶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石有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