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九一二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九一二號
- 反訴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反訴被告
- 德星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用等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本訴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反訴原告直至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始行提起反訴,不合於上開規定,自屬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