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九二三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九二三號
- 原告
- 數位通電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宇樑
- 被告
-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五月八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