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簡聲字第五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簡聲字第五八號 聲 請 人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訴訟代理人 陳志明 相 對 人 功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國煥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貳佰伍拾陸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度桃簡字 第三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功群股份有限公司訴訟費用。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 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石有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八 日 ┌──────────────────────────────────┐ │ 計 算 書 │ ├────────┬───────────┬─────────────┤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玖仟捌佰捌拾貳元│ │ ├────────┼───────────┼─────────────┤ │第一審送達郵費 │ 參佰零陸元│ │ ├────────┼───────────┼─────────────┤ │本件程序費用 │ 陸拾捌元│ │ │(送達郵費) │ │ │ ├────────┼───────────┼─────────────┤ │合 計 │ 壹萬零貳佰伍拾陸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