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簡聲字第五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簡聲字第五八號
- 聲請人
-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清愿
- 訴訟代理人
- 陳志明
- 相對人
- 功群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國煥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貳佰伍拾陸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三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功群股份有限公司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玖仟捌佰捌拾貳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 │ 參佰零陸元│ │├────────┼───────────┼─────────────┤│本件程序費用│ 陸拾捌元│ ││(送達郵費) │ │ │├────────┼───────────┼─────────────┤│合 計 │ 壹萬零貳佰伍拾陸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