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簡聲字第九三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簡聲字第九三號
- 原告
- 中央信託局
- 法定代理人
- 黃榮顯
- 訴訟代理人
- 顏文塗
- 被告
- 金豐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熊玲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參仟柒佰零柒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六三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第一審送達費用新台幣(下同)三百四十元已經發還聲請人,應予剔除外,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連同本件送達費用,共計一萬三千七百零七元,爰依首開規定,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FO計算書:┌────────┬────────────┬───────────────┐│項目 │ 金額 (新台幣) │ 備註│├────────┼────────────┼───────────────┤│裁判費 │一萬三千零二十元 ││├────────┼────────────┼───────────────┤│送達郵費│三百四十元 ││├────────┼────────────┼───────────────┤│聲請公示送達│四十五元│││裁判費│││├────────┼────────────┼───────────────┤│公示送達登報費 │二百元 ││├────────┼────────────┼───────────────┤│本件送達郵費│一百零二元 ││├────────┼────────────┼───────────────┤│合計│一萬三千七百零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