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一О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一О號
- 原告
- 奕奕興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榮
- 原告
- 乙○○
甲○○
右原告與被告福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肆仟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