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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一О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周炳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一О號

原告
奕奕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榮
原告
乙○○

        甲○○

右原告與被告福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肆仟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周炳全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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