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一0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一00號
- 原告
- 淺仕多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士
- 送達代收人
- 曾文雄
右原告與被告黃興睦即德濟醫院間給付價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萬零貳拾貳元,折合銀元拾萬零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元,折合新台幣參仟元,茲扣除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肆拾伍元後,尚餘新台幣貳仟玖佰伍拾伍元未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