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一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一四四號 原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 霖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昶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參萬肆仟玖佰肆拾玖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伍仟參佰伍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參佰零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石有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