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一五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一五號
- 原告
- 利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秦凉
一、原告因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伍仟壹佰玖拾伍元,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貳仟陸佰玖拾柒元(依原告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訴時之中央銀匯率資料,係一美元兌換新臺幣參拾壹點參壹捌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陸佰貳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伍佰捌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