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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一八八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張天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一八八號
原   告
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飛樂
送達代收人
江勁澤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信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五十一萬四千四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五千一百四十五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五千一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法 官 張天民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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