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二一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二一八號
- 原告
- 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彥里
- 原告
- 巨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清澤
- 原告
- 詠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鎮和
- 送達代收人
- 莊鎮和
- 原告
- 王商號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至聖
- 被告
- 甲○○○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啟聰
- 被告
- 合璽元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修赤
右原告與被告甲○○○實業有限公司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每銀元一
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