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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二二三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石有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二二三號

原告
數位通電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宇樑
送達代收人

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玖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肆佰玖拾壹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

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八   日

                   法 官 石有為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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